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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稅之基本概念

    關稅法第一條「關稅之課徵、貨物之通關,依本法之規定」。因此關稅法是辦理關稅課徵及貨物通關之基本法。

    關稅係指『一個國家對貨物通過其國境,不論是由海港、陸地或空中,為達到財政目的、經濟目的、社會目的所課徵的稅』,因此通過國境之貨物,必須依規定向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關稅屬國境稅 .國稅.對貨品課稅.間接稅.財政收入政策工具.經濟發展工具

    關稅分類:進口稅.出口稅.過境稅(影響本國交通事業及保險業發展,目前已不再徵收)

    關稅課徵方法:從價稅(價高稅高).從量稅(尺寸.大小).混合稅(指定某一項貨品同時訂有從價.從量稅加以計算)

    一般關稅(國定關稅:國內法所制定之關稅稅率.協定關稅:對特定物品有簽約,時限內不能變更稅率 特殊關稅 (優惠關稅:係指對其有特別關係之國家稅低 特別關稅: (1)報復關稅(2)海運獎勵關稅(3)間接輸入遞增關稅彈性關稅 (關稅稅率之訂定及調整,為國會(立法院)的權限

    關稅之轉價:一般納稅義務人為提貨人.收貨人.貨物所有人,但繳納人未必是負擔稅款人,僅附繳納手續,一般稅務負擔會轉嫁於消費者

關稅組織:

    關稅總局下設基隆()、台北(桃園機場)、台中()、高雄()四個關稅局

關稅保護與經濟成長之關聯:

    保護是對全體產業之同業,不能對個別企業。

    保護的程度與期限應明確說明。

    保護的方式不得阻礙適度競爭。

海關主要業務範圍: 關稅稽徵. 查輯走私. 保稅業務. 外銷品沖退稅. 貿易統計. 燈塔建管

通關作業:

        報關期限:進口稅(貨物到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辦理) 出口稅(載運貨物之海空運航班結關或開駛前規定期限內向海關申報)

通關自動化 之作業模式: 利用「電腦連線」,以「電子資料相互傳輸」取代傳統「人工遞送文書」;及以「電腦自動處理」替代「人工作業」,俾加速貨物通關。

        1.C1通關方式(Cannel 1)

              免審免驗通關,即免審書面文件免驗貨物放行

        2.C2通關方式(Cannel 2)

              文件審核通關,即審核書面文件免驗貨物放行

        3.C3通關方式(Cannel 3)

              貨物查驗通關,即查驗貨物及審核書面文件放行

估價方式:

        先放後核:海關按進口納稅義務人申報事項,先行徵稅驗放,事後再加審核

        先核後放:無法立即核定繳納稅額,准其檢具相關文件並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事後審查,6個月內補繳納

保稅:

        納稅義務人提供確實可靠之擔保品,海關易於掌控與管理情況下,准予免繳或延緩繳納之各項稅捐。

        功能:減輕廠商資金負擔利於資金週轉.降低出口成本增強國際市場之競爭能力.引進工業技術促進工業生根.吸引外國投資助益經濟發展. 增加外匯收入提高國民所得.簡化通關手續有助業者經營

        保稅區域: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農業園區.免稅商店.物流中心.自由貿易港區

        保稅運輸:稅貨物進口、出口或轉運其他保稅區域或口岸,為維持該等貨物之保稅狀況,避免流入課稅區.運送應由經海關核准登基之保稅車輛承運,保稅運送工具有下列三種: 保稅卡車.保稅貨箱.駁船

        類似保稅制度: 1.外銷退稅制度2.進口稅分期繳納制度3.進口稅緩繳制度4.進口加工外銷原料稅捐擔保記帳制度

保稅制度之種類依其性質保稅區域保稅運輸類似保稅制度

        保稅制度: 簡單可區分屬貿易性質生產製造性質保稅區域

關稅行政救濟:復查、訴願、行政訴訟(注意事項:要符合法定程序.理由要充分.檢附有關文件應僅可能提供正本.請求列席說明)

司法救濟:採二級制:即不服高等行政法院之裁罰,得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承攬業基本概要:

        台灣關務運輸市場上可分為三個主體:航空貨運承攬業及海運承攬業,其中沒有船隊的海運貨物承攬業者被稱為無船舶運輸業者

        海運承攬運送業者所承攬的貨物型態而言,可分為整櫃貨及併櫃貨兩種

匯率計: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應換算為新台幣,及匯率之適用以報關日前一旬中間日(5.15.25)為準

外幣折算之匯率,財政部關稅總局參考外匯市場即期匯率.定期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