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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研讀
一、為推廣助人美德、激發勞工對社會之責任感及奉獻心,促進社會和諧
  ,增進勞工工作生活品質,結合勞工服務力量,推動勞工志願服務工作
  ,特訂定本要點。
二、勞工志願服務係勞工本奉獻服務之精神,不接受金錢或其他物質報酬
  ,利用工作餘暇,參與公益性、慈善性之服務工作。
三、工作要領及方法
  (一)組織原則
        1.在事業單位內透過工會、職工福利委員會及勞工輔導員強化現
        有的或籌組新的服務性團隊,並輔導辦理登記。由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科學園區及加工出口區督導協助之。
        2.各勞工育樂中心及勞工服務中心應運用勞工志願服務人員(簡
        稱勞工志工)協助推展各項服務工作,並以勞工育樂中心為轄區
        內勞工志願服務團隊之聯繫協調中心。
        3.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科學園區及加工出口區應主動輔導
        協助現有由勞工組成之服務團隊或鼓勵輔導設立勞工志願服務團
        隊,從事直接服務。
        4.縣(市)政府宜結合現有工商青年社會服務隊等團隊展開服務工
        作,並相互配合辦理志工召募組訓等事宜。
        5.直轄市、縣(市)、科學園區及加工出口區應成立「勞工志願服
        務推動委員會」,由勞工志願服務團隊負責人及工作幹部代表組
        成之,協助辦理有關整體規劃、需求調查、資訊交換、相互支援
        等事項。
  (二)推動過程及人員培訓
        1.勞工志工之召募、遴選、訓練、實習、授證、督導、考核等工
        作,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科學園區及加工出口區辦理之,詳如附件│勞
        工志願服務組訓流程圖,有關辦法由中央另訂之。
        2.勞工志願服務團隊領導幹部之訓練,由省(市)政府及中央辦理
        之。
        3.勞工志願服務指導(輔導)人員之培訓工作,由中央辦理之。
  (三)加強福利保障
        1.已授證之勞工志工應辦理平安保險,辦法由中央另訂之。
        2.各級勞工行政單位對勞工志工參加受訓、研習、觀摩及服務過
        程所需使用之經費如交通津貼、誤餐費、文具費等應酌予補助之
        ,以期服務更能持續。
        3.由各級勞工行政單位製發具識別效用、闡揚志工精神之實物,
        以示對志工貢獻心力之重視與感謝。
        4.各級勞工行政單位定期辦理勞工志工聯誼活動,以增進勞工志
        工之參與動機。
  (四)擴大舉辦宣導活動
        1.每年四月第二週訂為「勞工志願服務週」,各級勞工行政單位
        擴大舉辦各項宣導活動以使勞工志願服務蔚為風氣。
        2.於每年十二月間舉辦資深及績優勞工志工勞工建設參觀活動,
        以增進其對勞工政策及措施之瞭解,由中央辦理之。
        3.各級勞工行政單位設計印製志願服務宣介品,分送事業單位,
        鼓勵勞工參與服務行列。
         (1)定期辦理表揚活動
        1.省(市)、縣(市)政府每年定期表揚績優勞工志工及團體,辦法
        由中央另訂之。
        2.省(市)政府於每年二月底前遴選特優勞工志工、團體及推行勞
        工志願服務績優事業單位,報由中央審核表揚。
        3.經表揚之全國績優勞工志工及團體,將其優良事蹟彙集成冊分
        送有關單位,期發揮見賢思齊之效能。
         (2)協調聯繫
        1.各級勞工行政單位視需要辦理座談會、觀摩會或聯繫會報以增
        進工作經驗交流。
        2.各級勞工行政單位視需要編印「勞工志工通訊」以增進志工團
        隊間之聯繫。
         (3)其他配合事項
        1.各級勞工行政單位應於勞工育樂中心或其他適當之地點設置圖
        書專櫃,陳放有關志願服務之專書,供勞工志工參考研讀。
        2.價購及彙編志工叢書,以供勞工志工進修研讀,由中央辦理之
        。
        3.為建立全國勞工志工連絡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科學
        園區及加工出口區應將勞工志工及團隊之基本資料建檔或輸入電
        腦,並於每年五、十一月底函報中央。
        4.「勞工志工服務紀錄證」,由中央統一製發,全國統一編號,
        為勞工參與服務之榮譽證明。
四、勞工志工之服務項目如左:由各團隊自行擇定辦理:
  (一)訪視慰問服務:對遭逢職業災害、重大疾病或急難之勞工、及其
    家屬適時提供服務與關懷。
  (二)人力支援服務:事業單位或勞工行政單位舉辦各類休閒育樂、教
    育進修等活動時,視需要支援人力。
  (三)行政支援及諮商服務:為勞工育樂中心、勞工服務中心等提供資
    料整理、建檔及接聽電話等服務。
  (四)社區服務:為老、幼、殘障提供服務。
       (1)其他服務(合乎地方需求或特性之創新項目)。
五、經費:加強推行勞工志願服務經費,各級勞工行政單位應視實際需要
  編列預算支應,八十一年度所需各項經費,由中央相關預算項下勻支。
六、附則:省(市)縣(市)政府、科學園區及加工出口區,應依本要點於每
  年九月三十日前將年度執行計畫提報中央備查。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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